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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集中采购合同的公告
我公司于2014年3月组织某产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沈阳某有限公司(代理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为中标单位。 该公司在今年8月初收到我公司一笔采购订单,在供货过程发现厂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经过退货后再次供货仍然存在产品指标测试不合格的现象。厂家及代理商在长达两个月的过程中,未对所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做出合理的解释。 经公司研究,决定退回所有不合格产品并终止该合同,重新选择供应商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制造商苏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内不允许参加我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代理商沈阳某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提出严重警告并相应罚款。目前沈阳某公司完全接受公司处罚并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4日 |